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9-02-01    发文号: 粤地税函〔2009〕81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108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年二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1084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税收优先权是否包括滞纳金的请示》(粤国税发〔2008〕2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精神,税款滞纳金与罚款两者在征收和缴纳时顺序不同,税款滞纳金在征缴时视同税款管理,税收强制执行、出境清税、税款追征、复议前置条件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滞纳金随税款同时缴纳。税收优先权等情形也适用这一法律精神,《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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