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 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