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粤国税函〔2009〕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排粉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粤国税函〔200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