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9-03-30
发文号:
财税[2009]26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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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将你区的煤炭(不含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为每吨3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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