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9-04-21
发文号:
国税发[1996]126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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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说明: 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本文已失效或废止 近据反映,目前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等收入,以该项收入来源于境外为由,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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