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使用完税证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84-07-04    发文号: 发文号5857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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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7月4日   (84)财税油征字第8号   有效


        为了使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履行其职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细则和有关规定,对填开完税证(代缴款书)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完税征订发给扣缴义务人,并由其填开扣缴税款。发给扣缴义务人完税证应办理以下手续:
        1.颁发完税证必须建立“票款结报手册”制度。扣缴义务人领取完税证,不准委托他人捎带,并要凭“票款结报手册”领取,领发双方要当面点清,互相签章。“票款结报手册”可向当地税务局领取。
        2.颁发完税证的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月的需用量。
        3.扣缴义务人填错或损坏的完税证不得自行处理,应全联保存,如数交回由原核发的税务机关注销。
        4.扣缴义务人在停止扣缴工作时,应在停止扣缴工作之前将票款结报手册和求填开的完税证,以及已填开的完税证存根联一并交回原核发的税务机关。
        5.各分局应将完税征的保管及填开等有关注意事项详细地告知扣缴义务人,以保证完税证的保管及使用不发生差错。
        6.各分局要定期检查扣缴义务人保管和使用完税证的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清处理。
        二、外国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及中国石油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可否将几个纳税人应交纳的税款汇总填开一份完税证(代缴款书)问题,在扣缴义务人保证不因税收抵免或其他原因要求补开完税证的情况下,由扣缴义务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批准,可以将几个纳税人应交的税款汇总填开一份完税证(代缴款书),同时必须附送分人填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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