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9-05-09    发文号: 粤国税发〔2009〕28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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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各出口企业应在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期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填报我局修改后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附件1)报主管退税部门。

  (二)除外贸企业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情况外,其他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数据由市局统一下发,下发的具体项目见《佛山市出口企业情况表》(附件2)。2009年的数据将于4月6日前下发,从2010年起将于每年1月份的5个工作日内下发。

  (三)外贸企业从商贸流通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比例以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附件1)中的相关数据为主要依据,若数据与申报到退税部门的数据明显不符,且影响到其等级的评定,应予以核对。

  (四)《办法》中“上年度应退税出口额”是指企业在上年度内申报的应退税出口额。

  (五)存在《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出口企业,一律按D类管理;其他未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出口企业,按C类管理;若企业同时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二)点的3个条件,即上年度出口应退税出口额的要求、税务部门需对其进行出口退税及纳税评估且评估结果正常、连续两年无拖欠税款的,可填写《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附件1),向主管退税部门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经地市级国家税务局审定后,可按B类企业管理。

  (六)《办法》第六条第(四)点中的“近两年”是指当年出口退(免)税等级评定期开始的前两年间,2009年的评定期为4月1日至4月30日,从2010年起,评定期为1月1日至1月31日。《办法》第七条涉及计算期限的,均以当年企业等级评定期开始为时间点计算。

  (七)《办法》第六条第(五)点中“已被立案”指稽查立案。

  (八)《办法》第七条增加第(五)点: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出口企业。即该部分企业也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

  (九)为了规范系统设置,我市将暂不参与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等级设定为“E”级。

  (十)关于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的审定

  1.对于一年一次正常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各区局应于出口退税等级评定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填报《佛山市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汇总审批表》(附件3)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应在接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2.对于非正常评定时间内需调整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的,应及时填报《佛山市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汇总审批表》(附件3)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应在接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

  3.对于2009年的出口退(免)税等级评定结果,应于5月15日前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出口企业(外贸企业由区局税源管理二科告知;生产企业由基层征收部门告知),今后若企业的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发生变化,也需在评定结束后15日内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出口企业。

  二、关于A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建立对A类出口企业重点联系制度

  A类出口企业遇到与出口退税相关的问题或对出口退税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可随时填写《佛山市A类出口企业意见反馈表》(附件4)报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应对企业反馈的问题高度重视,对属于本级可以解决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回复企业;对本级无法解决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上级税务部门反馈。

  (二)A 类出口企业若采用先使用电子信息申报退税,后收齐单证的出口退税申报方式的,操作要求如下:

  1.对出口企业的操作要求

  (1)出口企业用电子信息申报后,其对应的纸质单证需按国税发〔2004〕64号文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到税务部门(可分多期报送),否则需视同内销货物征税;

  (2)所有的纸质凭证应填上原申报序号,按原电子信息申报的所属期用出口退税封面按顺序装订,同时还应报送本期申报纸质凭证的明细。

  2.对税务部门的操作要求

  (1)税务部门收到出口企业报送的电子信息后,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对审相关信息无误后,可办理出口退税。

  (2)当该企业交齐同一所属期的退税凭证,税务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销。

  三、关于D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一)《办法》第十二条第(一)点中的“各项备案单证”为申报退税出口货物的备案单证。

  (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点中的“本地供货企业”是指本区;“外地供货企业”是指区外。

  (三)退税部门在审核D类外贸出口企业申报的每笔退税时,都要检查其从本地供货企业的购货情况,对从本地纳税信用等级不是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应暂缓退税,并发函到主管征税部门要求核查,至征税部门核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出口退税。

  四、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相关设置

  对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后,应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进行相关设置。进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系统维护-标准代码维护-企业代码-企业代码删改,根据评定等级的不同将A、B、C、D、E填列在“退税管理状态”栏;并根据对审信息要求的不同修改“审核配置”。

  

  附件:1.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表

   2.佛山市出口企业情况表

     3.佛山市出口退税分类管理等级评定汇总审批表

     4.佛山市A类出口企业意见反馈表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出口退(免)税分类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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