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添加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9-06-16
发文号:
粤国税函〔2005〕329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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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购进饲料添加剂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时如何计算销项税额的请示》(珠国税发〔2005〕76号)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饲料”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39号)的规定,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企业购进饲料添加剂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适用13%税率的,在销售时都必须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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