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9-08-07
发文号:
国税函[2009]411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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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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