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9-08-19
发文号:
国税函[2009]430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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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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