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0-3-17
发文号:
国税函[2010]97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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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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