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用拖拉机 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10-10-25
发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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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汽车轮胎”税目消费税征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轮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本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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