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3-12-31    发文号: 发文号6322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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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31日   国税明电[1993]77号   有效


        现对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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