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1-9-2    发文号: 财税[2011]82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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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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