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XXXX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0-01-24    发文号: 发文号6333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0年1月24日   国税油函[1990]008号   有效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湛江分局:
        你局(1990)国税油湛征一字第35号文收悉。关于XXXX公司雇员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2)财税外字第018号文的规定,中外合作开采石油从联合账簿支付的外方工作人员的人员费用,除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明确免税的项目以外,其余均应作为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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