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628号)
发表时间: 2004-12-29    发文号: 发文号10358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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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粤国税函〔2004〕628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函〔2002〕674号)的规定,对银行的支行(指县级支行,下同)和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需要调整其纳税方式的,若所涉及的企业全部在同一地级市的,由该市国税局审核确认;若所涉及的企业不在同一地级市的,由各市国税局核实后层报省国税局审核确认。近来不少的银行分支机构提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是否随同企业所得税因会计核算办法改变由其上一级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9号)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因会计核算办法改变,企业所得税已由上一级机构汇总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是否随同企业所得税由其上一级机构汇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问题,由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确定,根据“一行一地”统一一种征管方式的原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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