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9号: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2-6-25
发文号:
财税[2012]9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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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
纳税
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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