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2-9-20    发文号: 粤财法[2012]54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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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地税局,顺德区财税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横琴新区地税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关于“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5%-20%)内决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娱乐业—高尔夫球”营业税税率由10%调整为5%,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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