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会电厂范围内荒山等未利用土地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 2012-9-20    发文号: 粤地税函〔[2012]〕653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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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粤电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会电厂范围内荒山等未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粤电财〔2012〕7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第一点条规定“对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89〕国税地字第140号)中第十条关于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第十二条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取消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的内容。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额由企业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

第二条规定“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3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和企业范围内的荒山等占地尚未利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土地不使用或占地尚未利用情况说明书。土地不使用或占地尚未利用情况说明书应包括如下内容:土地的具体位置、占地面积(应包括总面积和不使用或尚未利用的土地面积)、产权证编号、土地用途(应注明工业或是商业,自用或是出租)、土地不使用或尚未利用的原因、停止使用预计起止时间等。同时还要附上土地使用权证的复印件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

第二条规定“企业在申报表的备注栏应填写‘不使用或尚未利用的土地面积情况’、‘停使起止时间’,‘土地不使用或尚未利用期间可免征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等内容。”

如该电厂符合减免条件并要求适用减免税政策,应事先到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认证书等相关备案材料,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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