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公告
发表时间: 2012-9-20    发文号: 2012年第3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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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的规定,现将我市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8月15日起,我市机动车应缴的车船税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依法代收代缴,纳税人不得拒缴。

二、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清远市公安局 清远市保险行业协会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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