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及相关政策的规定,现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市区(包括清城区、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3%;除市区外包括清新县、佛冈县、英德市、阳山县、连州市、连南县和连山县等七县(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征率为2.5%。
二、符合规定的保障性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三、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