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13-8-5    发文号: 财税〔2013〕52号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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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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