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0-08-02
发文号:
发文号1743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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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2日 财税[2000]47号 有效
四川、云南、贵州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内昆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内昆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和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取弃土场、改移道路、临时工程占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生活区占用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内昆铁路建设工程单位自来自用的石料免征资源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销售给建设工程的石料,照章征收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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