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8-03-06    发文号: 发文号1777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8年3月6日  财税字[1998]24号   有效   
 
四川省、重庆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四川石油管理局天然气价格和生产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其天然气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千立方米12元调至每千立方米13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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