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回原油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7-01-25
发文号:
发文号1811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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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1月25日 财税字[1997]9号 有效
新疆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将新疆石油管理局、塔里木石油会战指挥部和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开采的原油资源税税额,由每吨12元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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