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6-10-28
发文号:
发文号1812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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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10月28日 国税函发[1996]605号 有效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是否征收资源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函[1996]30号)收悉。对你省一些地区的部分单位和个人,在废弃的煤矸石中利用简易工具手工回收煤炭对外销售或使用,且这些煤炭属于未纳资源税的原煤,经研究决定:为便于加强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对这种未税原煤,可按其销售和自用数量依法照章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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