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5-01-08
发文号:
发文号1818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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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1月8日 (94)财税字第096号 有效
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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