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统配煤矿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2-07-22
发文号:
发文号1830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大
中
小
】
1992年7月22日 国税函发[1992]168号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能源部:
国务院最近决定提高统配煤炭价格。根据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通知的规定,对目前征收资源税实行临时减免照顾的统配煤矿,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恢复按规定税额征收资源税(规定税额见财政部[91]财税字第002号附表)。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10065084号-1
Copyright © 2007 - 版权所有,佛山市诚信税务师事务所.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