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溪、昆明卷烟厂5个已核价牌号卷烟烟支包装规格更正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9-08-24    发文号: 发文号3865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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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8月24日   国税函[1999]565号   有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玉溪、昆明卷烟厂五个卷烟的牌号及烟支规格进行更正的请示》(云国税发[1999]229号)悉,现对《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函[1999]301号)规定的部分卷烟牌号、烟支规格更正如下:
      一、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玉人”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64+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二、玉溪卷烟厂生产的“红塔山”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69+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三、玉溪卷烟厂生产的“阿诗玛”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69+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四、昆明卷烟厂生产的“茶花”牌卷烟,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的25*(64+20)硬盒翻盖更正为25*(69+25)硬盒翻盖,计税价格不变。
      五、昆明卷烟厂生产的“红山茶”牌卷烟,卷烟牌号、烟支包装规格由《通知》规定“特制红山茶”更正为“红山茶”,烟支规格由25*(64+20)全包装更正为25*(64+20)全包装,计税价格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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