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1996-12-23    发文号: 发文号4102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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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2月23日   国税函发[1996]727号   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规定,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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