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发表时间: 1994-07-08    发文号: 发文号4288     法规状态: 有效
【字号:

1994年7月8日   国税明电[1994]79号   有效


云南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从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对云南省玉溪卷烟厂、昆明卷烟厂生产的六个牌号卷烟最低计税价格继续按照我局国税明电[1994]28号通知规定执行。曲靖卷烟厂生产的“石林”牌卷烟最低计税价格为每大箱4500元,每条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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