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3月22日 国税发[1994]084号 有效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二)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四、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