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发表时间: 2004-02-24    发文号: 发文号8470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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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财税[2004]13号

重庆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重庆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福特牌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2002年10月29日以后生产销售的福特牌CAF7130、CAF7160、CAF7160A型小轿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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