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4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4]872号)
发表时间: 2004-07-02    发文号: 发文号9183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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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日   国税函[2004]872号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4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在每年国家税务总局核发两大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之前,暂按上年度核发列举的生产企业名单划分征免消费税。国家税务总局正式核发年度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之后,以正式文件列举的生产企业名单和核发产品数量征免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4年石脑油生产及供应计划
              2.2004年溶剂油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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