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牌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10号)
发表时间: 2004-07-05    发文号: 发文号9195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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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5日   财税[2004]110号   有效


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城牌多功能旅行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2002年9月9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长城牌CC6450型和2003年6月23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CC6450、 CC6450A、CC6460、CC6470、CC6490、CC6450B、CC6460B、CC6470B、CC6450D、CC6460D型多功能旅行车,准予按应征收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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