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08号)
发表时间: 2004-07-05    发文号: 发文号9198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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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5日   财税[2004]108号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II)》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J2032Z3C2UI型和2002年1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北京牌 BJ2032Z3C2U2型越野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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