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发表时间: 2003-02-08    发文号: 发文号171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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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8日 国税函[2003]103号 有效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2]1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由于车辆购置税的征收及检查均由交通部门负责,车辆购置税的相关经费(如人头经费、征收稽查经费等)也均由交通部门掌握使用,因此,在人员、经费划转到税务部门之前,总局同意你局意见,举报奖金应由负责查处的交通部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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