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粤国税发〔2005〕82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地接到《通知》后,请按照规定做好2005年的核定征收鉴定工作。对新办企业征收方式的初次鉴定,应按照税法规定的有关条件逐户进行,不得一律使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对已经进行年度征收方式鉴定的,为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年度内一般不作大的调整,但在检查中发现不符合现行征收方式界定标准的,要及时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