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国税发〔2005〕75号)
发表时间: 2005-05-16    发文号: 发文号11360     法规状态: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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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粤国税发〔2005〕7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金额单位,采用四舍五入取整数,保留到元。
      二、《通知》中“已使用未完税车辆”,为区别于新车,可根据车辆使用时间是否满一年来划分。
      三、关于实地验车问题。车购办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应实地验车。对于部分征收单位因人手设施限制、难以对全部申报车辆实施验车手续的,可以适当减少验车的范围,但对以下情况,必须实地验车:同一厂牌型号有二种(含二种)以上不同配置和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国家税务总局尚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申请办理免税的车辆。
      四、《通知》第五条第(一)款明确须重新办理免税申请并报总局审批的非运输车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以流便函形式发布、且未列入免征图册或电子图册车型目录的车辆。
      五、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申请的上报问题。生产企业所在地的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分别于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生产企业《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以便省局及时汇总上报总局。
      六、港、澳留学人员比照出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七、补办完税证明刊登遗失声明问题。纳税人遗失完税证明申请补办手续前,需在中国税务报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纳税人刊登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参照《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发票丢失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0号)办理。
      八、报送收入统计月报表问题。各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送上月《车辆购置税收入统计月报表》,月报表以EXCEL格式制作,以电子邮件方式通过NOTES系统报送(报送邮箱名称:省局流转税管理处?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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