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财税)局,有关单位:
根据《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0--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通知》(粤财会函〔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决定组织全市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开展2010—201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培训
企业持证人员培训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培训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其他持证人员自行选择参加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培训。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纳入会计从业资格证后续监管范畴。
二、培训内容
(一)企业类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包括1项基本规范和18项应用指引、l项评价指引、1项审计指引。2010—2011年全市企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1项基本规范和9项应用指引:
1.《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2.《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号--组织架构》;
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2号--发展战略》;
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
5.《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
6.《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5号--企业文化》;
7.《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
8.《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
9.《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8号--资产管理》;
10.《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9号--销售业务》。
(二)行政事业单位类
2010—2011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等预算管理知识。
2010—2011年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均应于2011年年底前完成。
三、培训教材推荐使用财政部组织编印、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经济科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讲解(2010)》和《新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实务》。培训教材应由培训者自愿购买,不得强行推销。
四、参加培训
(一)培训方式
市财政局采用面授培训与网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各区财政部门在采取面授培训的同时,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网上培训,多形式、多渠道开展继续教育。对参加培训并考核合格者由财政部门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二)报名方式
1.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证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统一或个人报名参加在发证机关备案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每期培训班培训2.5天,考试半天;
2.选择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方式的,全市持证人员可在购买学习卡后自行登陆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www.fskjxh.cn),进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平台”,按照操作说明进行学习并接受考试,网上学习时间24小时。
五、培训要求
(一)对持证人员及有关单位的要求
1.持证人员应积极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会计工作能力。持证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督促并组织本单位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2.持证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3.选择面授培训方式的市直持证人员,需参加由市财政局组织的集中考试,考试以开卷方式进行。考试不合格的,需再次接受市财政局组织的专场培训及考试,直至考试合格。考试合格的培训情况由市财政局在该持证人员的《佛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进行确认登记。
4.选择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方式的全市持证人员,其培训及考试均在网上完成。考试合格的,可自行从网上打印《合格证明》。如有需要,可持本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合格证明》及《佛山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到原发证机构进行确认登记。
持证人员可登录佛山市会计学会网站查询市财政局备案的市属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名单以及网上继续教育学习卡购卡点。
(二)对培训单位的要求
1.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1)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和学员档案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培训。
(2)对每期培训班学员进行跟踪管理,了解培训者对培训效果的意见及建议,不断改进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3)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将培训计划(包括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安排、收费标准、授课老师名单等)报财政部门备案。市直培训机构需填报《佛山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申报表》(附件1)及《佛山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登记表》(附件2),培训单位负责人对培训合格学员花名册的真实性负责,市财政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集中考试;考试结束15个工作日后,市财政局将考试成绩发相关培训机构,并由培训机构通知持证人员。
2.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
3.履行如下承诺:
(1)不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2)不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3)不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4)不得发生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对财政部门的要求
1.严格备案制度。各区财政部门应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在财政部门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的有关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应于2011年2月15日前将备案的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名单报市财政局(会计科)备案。
2.积极推行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市财政局已于2009年开始实行会计人员网上继续教育培训方式。各区应创造条件,鼓励本地持证人员参加网上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和会计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3.加强监管考核。各区财政部门应参照市级的做法,切实加强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管和考核,规范培训秩序,确保培训、考试质量。定期对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一经发现,即应取消备案。
(1)采取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
(2)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3)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单位;
(4)未经培训及考核便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5)违反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行为。 附件:1.《佛山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申报表》
2.《佛山市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员登记表》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