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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可税前扣除 “避税”将受重罚
发表时间:
2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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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下称“实施条例”)。“实施条例”系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配套。
昨天,早报记者采访了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管理学院胡怡建教授,对10月30日修订的“实施条例”作了详细的解读。据胡怡建教授介绍,此版本是修订稿的第十个版本,也是目前最新的版本,不过正式发布的“实施条例”还在讨论中,可能还会进行微调。
年金税前扣除比例仍未定
“实施条例”在企业年金可税前扣除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35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胡怡建教授表示,具体的范围,即准予扣除的百分比目前还未出台,但是这是我国第一次在税收法律层面上对补充养老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表示鼓励和支持。
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交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才能建立。
2004年5月,国家出台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但是对于企业年金在资金运用环节的税收待遇并不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地有不同标准,差异很大,不够规范。目前实践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企业为临近退休人员补缴年金的适用税率问题。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无论是个人缴费部分还是单位缴费部分,都应在缴费环节上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时需要为临近退休员工一次性补缴较高的金额,如果按照现有的税收规定,会有很高的税率,让个人承担会使年金的受益大大降低,如果企业承担会对企业利润率产生很大影响。
“实施条例”则明确,企业缴纳的部分可以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对推行企业年金的实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胡怡建教授表示,最后正式公布的实施条例可能也会对可扣除范围进行界定。
同时,“实施条例”也规定,企业或职工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财产、商业等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明确创投企业税收优惠
“实施条例”另一个亮点就是从法规上再次明确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的纳税优惠。条例明确指出,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胡怡建教授表示,这是第一次从国家法律的层面对此进行界定。
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便是发展创业投资企业。由于创业投资企业在设立、投资运作和收益分配等各个环节上均具有区别于加工贸易类企业的不同特点,因此,有必要通过制定专门法律,来为之提供特别法律保护。
2005年11月15日,由国家十部委联合制定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其中明确了部分对创业投资的扶持和税收优惠。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金融司的刘健均昨天也对早报记者表示,由于新企业所得税税法的颁布,很多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投资中小高新企业的创投公司将是本次享受税收优惠的第一批。由于新税法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行,那么这批投资已满两年的创投企业从2008年开始就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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