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进入倒计时阶段,该法对于需要解决的问题已有粗线条式的框定。目前,企业界十分关心即将公布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条例中更为细化的内容关系到许多企业的切身利益。 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尚未公布,但其中一些内容已露端倪。高新企业认定标准备受关注,当是在情理之中,这些标准不仅关乎企业的实际利益,还关系到许多企业未来的生产、投资和发展的战略考虑。高新企业认定标准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如何,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政府试图运用税收政策激励企业创新这一目标的实现。 其实,早在讨论两税合并、修改《企业所得税法》之时,新税收优惠的原则就已经清楚地体现出来。“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无悬念地成为新税收优惠的重要原则之一。正是基于这样的方向,原先的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格局的变化意味着相关内容的变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扩大到全国范围;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为更好地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吸纳就业等方面的优势,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照顾性税率等。 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伴随着政府与社会对于企业创新价值的认识过程。在企业创新系统是国家技术创新和知识应用系统的核心这一认知形成共识之后,税收政策对于企业创新的激励越发体现出来。在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企业早就在担当着国家创新体系主力军的角色。如美国早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全国用于研究开发(R&D)的经费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中,企业所占比例都分别在70%以上。比较而言,中国在这方面差距不小。但近些年来,政府运用各种措施,包括税收政策在内,加大了对企业创新的支持力度。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得更为明显。根据该法第28条规定,对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实施15%的优惠税率。税率确定为15%,包含着两层用意:一是轻税负的基调,为企业投资技术创新、谋求长远发展留了空间;二是税率不能过低,以免高新技术企业轻易获得利润,而丧失继续技术创新的动力。 先前,15%低税率适用的对象是注册于高新技术园区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旦将优惠范围扩大到全国,相关税收收入的减少成为必然。不少高新技术园区的发展也会因此受到较大的影响。但从整体上看,高新技术企业获得了更多意义上的政策支持。企业大规模的创新活动会在税收政策的鼓励下更好地得以进行。 我们注意到,在明年1月1日开始的具体实施中,企业科研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比例也有了细化。显然,对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准予当年税前列支,或允许对当年新增的研究开发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税额扣除,其实是政府对企业科技投入的成本和风险的合理分担。而这种分担,其理论依据在于,企业科技创新成果尽管在权利归属上为企业所有,但技术创新成果的正外部性很强。因此,税收政策的优惠性不仅体现在总体税负上,还体现为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具体运营环节里。 在一些财税学者看来,税收政策对企业创新的支持有更多的办法。如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推行快速折旧政策、对“中试”产品免税,以及对科技成果转让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等。其中一些措施和办法,可能已经列入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当中,但更多的举措还处于探讨阶段。 因此,在激励企业成为国家创新事业的主力军这项事业上,政府运用税收政策,大有可作为的空间。这也就要求,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需要进一步改善。对于认定机构的管理,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帮助其提高业务水平。一项税收优惠政策究竟能否实现其政策目标,最终都落实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 文章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