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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注册税务师考试2009年6月19日-21日举行
   发表时间: 2008-12-31 【字号: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5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77号)精神,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考试将于2009年6月19日-21日举行!各省、市考试报名工作将在近期陆续展开!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3、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4、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5、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6、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满1年。
  7、非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8、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税务工作满2年,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考试。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截止日期为2008年年底。

  关于港澳台的规定

  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规定,凡符合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均可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工程咨询相关业务工作年限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台湾居民还须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考试时间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19日

14∶00--16∶30

财务与会计

6月20日

9∶00--11∶30

税法(一)

14∶00--16∶30

税法(二)

6月21日

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14∶00--16∶30

税务代理实务

   证书颁发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

   证书注册

  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为注册税务师的注册管理机构。注册税务师每次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每年验证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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