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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继续教育管理流程规定
   发表时间: 2008-11-30 【字号:

第一条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再认证的积分管理,在国际财务管理师资格认证管理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再认证的整个流程,包括积分的记录与管理是衡量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体系,是否具备专业性、规范性、高端性、前沿性的重要标准。鉴于此,国际管理会计师协会做出本规定以规范再认证积分的流程化管理。

第二条国际管理会计师协会中国总部负责管理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再认证管理体系,负责中国境内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的后续教育积分管理。

第三条各地方特许机构、办事处、行业合作单位负责所授权区域内的与再认证有关的后续教育活动组织,并负责协助国际管理会计师协会中国总部做好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持有者的后续教育积分积分申报与其它相关工作。

第四条各地方机构在正式组织、举办与再认证有关的活动前一周(即不少于五个工作日),需正式向国际管理会计师协会中国总部提出书面申报,说明本次活动的主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组织形式、活动性质和规模等。

第五条国际管理会计师协会中国总部根据所收到的书面申报文件,并依据《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资格再认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当次活动的积分分值,并给主办机构以书面回复。

第六条对于参加活动的或符合其它积分要求的持证人,各地方机构应给与其有效的积分证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七条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各地方机构应将当次积分情况汇总,并将积分表以电子文件的型式传送至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

第八条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经确认当次积分有效后,将确认名单及积分情况汇总纪录,并将积分情况确认函一式二份,经签字确认并加盖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章后,将一份原件寄送至当次活动的主办机构,另一份原件在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存档保留备查。

第九条如有关持证人对当次积分情况持有异议,应与所参加活动的当地机构核实积分情况;如仍有疑问,则机构依据所持积分确认函与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核对,其结果即为最终结果,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不单独接受持证人个人提出的积分情况核对。

本条例由国际财务管理协会中国总部负责解释,自发布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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